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批发、零售、餐饮和外贸企业健康发展,市商务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务局2024年度支持商贸企业增量提质措施》,现印发实施。
附件:成都市商务局2024年度支持商贸企业增量提质措施
成都市商务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一、支持批发企业上台阶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4年2月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平均增速,且全年销售额超过10亿的批发企业。
(二)支持标准
销售额较上年每增长2亿元奖励4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400万元。
二、支持零售企业多做贡献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4年2月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
(二)支持标准
零售额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支持餐饮企业扩大经营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4年2月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
餐饮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支持二手车消费市场发展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注册,已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且统计在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主营和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汽车销售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其二手车零售额的0.5%给予奖励。可与第二条政策叠加享受,已享受省级二手车销售奖补部分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企业取得进口消费品代理权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经营,取得境外注册消费品品牌全国总代理权或一级代理权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取得进口消费品代理权综合指标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的企业,根据单个企业考评分值占所有考评合格企业合计分值比例,在本次资金总规模中按对应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企业用好口岸枢纽资源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经营,2024年通过成都双流国际空港、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成都国际铁路港开展进出口业务且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用好口岸枢纽资源综合指标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的企业,根据单个企业考评分值占所有考评合格企业合计分值比例,在本次资金总规模中按对应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经营,2024年通过成都市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下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10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对跨境电商出口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10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对从事跨境电商物流运输并提供延付运费服务的企业给予9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对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单个企业上述四项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八、支持外贸中小企业降低贸易融资成本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经营,2024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进出口贸易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外贸中小微企业,按实付利息总额分别给予50%、60%支持,单个企业两项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经营,2024年有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外贸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指企业在银行开展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期权及人民币外汇期权组合)履约金额,按50元/万美元(非美元货币按履约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美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服务进出口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项下服务和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软件出口方式出口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 对国家《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项下进口服务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的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 对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软件出口方式开展服务出口,离岸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合计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以离岸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业务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的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本措施由成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2日起生效。支持项目须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项目支持期间届满后,由成都市商务局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申报及政策兑付工作。本政策相关支持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兑现额度可根据2025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和申报数量,在不超过支持对象可享受的最高支持标准内,按比例调整支持金额。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除本政策另有说明外,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级专项资金同类政策条款,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的,由申报主体择优申请,不重复支持。
附件:1. 支持企业取得进口消费品代理权综合指标
2. 支持企业用好口岸枢纽资源综合指标
3. 相关说明
附件1
企业名称:
附件2
企业名称:
附件3
相关说明
一、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不予支持。
二、对综合考评的企业按照综合指标计分方式计分,其中进出口增长情况计算方法为功效系数法。
三、进出口情况是指纳入成都海关统计在成都市的境内收发货人实现的进出口情况。
四、首次实现进出口的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即为增量,增速按照100%计算。
五、取得代理权或经销权包括授赠、收购的品牌,消费品按照纳入海关消费品统计口径认定。
六、外贸中小微企业指纳入海关统计的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按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以下的企业。